黄冈中院向某仲裁委发出司法建议书
作者: 李栋 发布时间:2018-01-02 访问次数:1353
(编审:黄美泽 文:李栋)虽然从事法律教学多年,但是否具有担任仲裁员所必须的高级职称呢?近日,市中院民二庭法官樊军在办理申请人湖北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方某锋、胡某红申请撤销某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时发现,该案仲裁裁决中的仲裁员王某可能不具备仲裁法所要求的仲裁员资格,遂就此向该仲裁委员会发出司法建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三)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在本案中,仲裁裁决的独任仲裁员王某系某高校教师,虽然有十几年的法律教学经历,但学校出具的证明显示其专业技术职务为讲师,尚不具备仲裁法所要求的高级职称资格。
承办法官樊军发现这一情况后,迅速提交合议庭商议。经合议庭慎重讨论认为,《仲裁法》对仲裁员资格有严格规定,若由不具备仲裁员条件和资格的人员担任仲裁员,将严重影响仲裁的公信力,导致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增多。为提高仲裁裁决公信力,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遂决定向黄冈仲裁委员会发出司法建议,请该委严格按照《仲裁法》规定的条件依法审查仲裁员资格。
收到司法建议书后,该仲裁委高度重视,并表示将依法整顿仲裁员队伍,将不符合《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员及时辞退;同时完善仲裁员聘用准入机制,依法依规聘用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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