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风法院:货物在运输途中损毁 损失由谁承担?

作者: 郑晓娟    发布时间:2020-04-26  访问次数:3001

(编审:陈文雯 文:郑晓娟)“我们没有收到那一车货,货款为什么要我们付呢?”被告说。“我们已经发货了,并且已与你们进行了结算。”原告代理人说。这是团风法院审理湖北某建材公司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的场景。

基本案情2017年初,原告湖北某建材公司与被告刘某签订了石英石代理商合同,约定刘某在其所在区域代理销售原告生产的石英石。合同签订后,双方一直保持着业务往来。2018年3月8日原告与被告结算,双方约定在2018年12月31日前付清货款。到约定付款时间后,原告公司多次催要货款无果,于是将刘某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该案庭审过程中,双方因其中一车货的货款问题发生争议。双方业务往来时,其中有一车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上货物全部损毁。

原告方代理人认为,原告公司已经发出这车货物,他们只是负责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货物的风险便转移给被告,被告应该支付这一车货物的货款。

而被告刘某表示“这一车货我们没有收到,其货款不应该算在我所欠的货款中。且托运费和保险费都是由我出的,而保险公司的赔付款却全部赔给了原告公司。如果原告是代办托运,那么保险理赔的钱应该从我所欠的货款中扣除吧!”

法官认为合同中双方已经约定乙方在甲方库房提货或者甲方为乙方代办托运,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被告应该支付损毁的那一车货的货款。

同时,按照《保险法》49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继承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原告是代办托运,货物损毁的理赔款应赔付给被告。而本案中已赔付给原告,那么理赔款应冲抵被告方所欠的货款。

庭审后,主审法官来到原告公司,查清托运费、保险理赔费等情况。经过多次与原被告沟通,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庭外调解,最终被告即时结清下欠货款,原告撤回起诉,双方继续保持业务合作。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保险法》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编辑: hgzy
文章出处: 团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