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温情调解化纠纷 四级伤残农民工疫后获赔款

作者: 周畅 陈星    发布时间:2020-06-30  访问次数:3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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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

近日,一名曾从事钢构安装工作不慎从高处坠落受伤的伤残农民工徐某,在黄州区法院承办法官何国琴的积极调解下,收到了被告人41万元的全部赔偿款,其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

该案是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被告张某兵将黄州区某搅拌站的钢构工程发包给被告张某峰,张某峰无承接该工程资质,雇请原告徐某从事钢构安装工作,每天劳务费260元。原告在安装屋顶钢结构时,从八米的高处坠落受伤,住院144天,花费医疗费共计105780.21元,其中原告垫付28280.22元,其余为被告垫付。庭前,经团风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为伤残二级。因被告张某兵对此鉴定不服,并申请重新鉴定。黄冈某司法鉴定所进行二次鉴定,评定徐某双下肢截瘫伤残程度为四级。张某峰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其不知去向,经公告送达仍未到庭参加诉讼。为更好地保障弱势群体的,承办法官立足事实,准确释法析理,努力做有执行能力的另一被告张某兵的工作,让其先行赔偿然后再向张某峰追偿。同时也指出原告没有尽到一定的安全防范义务,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最终双方和解,被告张某兵自愿赔偿原告损失41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虽然案件已办理完毕,但承办法官仍情系农民工,疫情期间,在得知被告仍有部分执行款项未到位后,及时与被告联系,告知其不自动履行的法律后果。在承办法官的耐心督促下,被告张某兵将赔偿款项全部自动履行完毕,农民工徐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

服务民生,司法为民;主动沟通,温情调解;劝导感化,督促执行。承办法官用实际行动诠释了“待民以诚,解民之难”的办案理念,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让群众有温暖、有遵循、有保障,整体案件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编辑: 黄冈中院
文章出处: 黄州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