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婚约后,婚约财产是否需要退还?

作者: 游政 吴英    发布时间:2019-09-19  访问次数:7461

恋爱双方在取消婚约后因彩礼纠纷对簿公堂,彩礼是否应该退还?日前,黄梅法院五祖法庭审结该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依法判决由女方向男方返还20000元彩礼款。

经审理查明,赵某与柳某本系远亲,2018年8月经人介绍,两人确立恋爱关系。2019年2月,在女方柳某上门见男方家长时,赵某父母亲按照礼节给了柳某见面礼2000元,期间赵某还向柳某父母支付彩礼20000元,并拟于春节过后举行结婚仪式。后双方家庭在协商结婚仪式事宜上发生分歧,双方同意解除婚约,终止恋爱关系。因双方就彩礼退还未达成一致,且女方家属认为退婚对其家庭名誉造成恶劣影响,不同意退还彩礼,赵某遂将柳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见面礼、彩礼共计22000元及其他恋爱开销。

五祖法庭在受理此案后,多次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并委托当地基层组织、司法所调解,均未果,法庭遂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

法庭经审理认为,婚约财产是当事人之间以登记结婚为目的,由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财产,若登记结婚这一目的未得以实现,接受婚约财产的一方有义务将所接受婚约财产返还给给付方。赵某支付柳某彩礼20000元,由于双方解除婚约致使未登记结婚,柳某理应将彩礼20000元予以返还。至于赵某要求返还的见面礼2000元及在恋爱期间赠与的物品,因均不属彩礼,均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五祖法庭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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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 黄梅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