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诚信社会体系 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图一
2019年7月19日上午, 中源电气公司副总经理方某一行三人在黄冈中院民一庭办公室等待近两小时,将一面印有“公正办案捍卫诚信,能动司法为企护航”的锦旗及一封长达1500字的感谢信送到开庭回来的法官刘小成手中。
2015年3月,中源电气公司与某房产公司签订《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合同》,合同约定中源电气公司为该房产公司开发的某小区修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中源电气公司为履行该合同,与案外人武汉某电气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及武汉市某电力设计公司签订《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服务合同》。后因房产公司在未解除与中源电气公司所签《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合同》情况下,就同一工程另行与湖北某电力安装公司签订供电配套工程合同,导致中源电气公司与两案外人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及《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服务合同》均不能履行,为此中源电气公司向武汉某电气有限公司、武汉市某电力设计公司累计支付违约金共计138万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武汉中源电气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某房产公司赔偿其直接损失138万元,可得利益损失13147061.86元,鉴定费248000元。该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后,仅判令违约方某房产公司向中源电气公司赔偿该公司曾向武汉某电气有限公司交付的购货定金50万元,对于其余损失均未支持。
中源电气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黄冈中院提起上诉。黄冈中院受理后,合议庭经初步审查发现,中源电气公司是一家外地民营企业,其在本案中是守约方,而某房产公司虽是本地一家房地产企业,其在未与中源电气公司解除合同的情形下,就同一工程另行与湖北某电力安装公司另行签订供电配套工程合同,该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违约方。
在二审审理期间,合议庭了解到某房产公司正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注销企业。合议庭当即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发函建议暂缓注销该企业,同时根据中源电气公司的申请对违约方某房产公司采取了保全措施。
同时,合议庭对中源电气公司提出要求某房产公司赔偿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的诉请,先后向案外人武汉某电气有限公司就138万元违约金支付的真实性进行了核实,并就可得利益损失的确定向辖区供电公司及同类电气公司进行了调查。
最终,判决由某房产公司赔偿中源电气公司直接损失138万元,酌情赔付可得利益损失1176706元,鉴定费248000元由某房产公司全额承担。
在当前优化营商环境、构建诚信社会体系的大环境下,该案的成功审理,既充分体现了法院对民营企业正当权益的有力保护,也体现了司法对失信行为的严肃惩戒,践行了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取得了案件审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