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中院法官周扬洲一篇裁判文书获全国三等奖

作者: 陈新明    发布时间:2019-04-25  访问次数:1200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通报了首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评选结果。中院法官周扬洲撰写的(2017)鄂11民终526号民事判决书被评为全国优秀裁判文书三等奖。

据悉,首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在初评阶段共有1203篇裁判文书参选,经全国资深法官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特邀监督员、咨询员和律师共1390人组成的评审团复评选出入围文书,并进入网上打分总评环节,最终评出100篇精品文书。活动同时评出优秀裁判文书二等奖200篇,三等奖300篇。此次活动,湖北省法院推荐参评裁判文书30篇,有2篇文书获“百篇优秀裁判文书”,10篇文书获优秀裁判文书二等奖,10篇文书获优秀裁判文书三等奖。

近年来,黄冈中院高度重视裁判文书的引领示范作用,把裁判文书质量作为检验案件质量的标准之一,针对裁判文书制作中存在的疑点、难点,依托一体化“点训”有针对性地组织培训,制定出台指导性意见促进类案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每半年组织一次全市法院裁判文书及精品案件的评选活动,不断提升全市法院裁判文书制作水平。

据悉,(2017)鄂11民终526号案件是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黄冈中院推荐参评理由:1、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查阅会计账簿,未规定能否查阅会计凭证以及查阅期限等。本判决对当事人争议较大的知情权是否包括会计凭证、是否包括审计报告、是否可以审计历年会计账簿以及查阅期限、查阅地点等,详细阐述了股东知情权的依据、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以及实现方式。2、对股东知情权的案件有借鉴意义。3、判决后社会效果好。二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原审被告主动来函要求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4、裁判文书论理清晰、格式规范。5、此文书2017年被省高院评为全省优秀裁判文书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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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 黄冈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