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全域”巧运用 拆迁纠纷妥调解
(编审:黄美泽 作者:张瑾、姜亚平、杨华)近日,湖北黄冈中院民一庭法官在案件调解过程中融入执行思维,运用“执行全域”理念成功调解三起长达四年的房屋拆迁还建案件,实质性化解了矛盾,避免案件进入执行环节,很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3年,某置业公司为开发步行街项目,与傅某等三人分别签订了房屋拆除互换协议,约定按其原有房屋底层面积返还门面,二层以上返还商品房。因置业公司建成的楼盘一、二楼设计为商铺,傅某等人主张合同中约定的底层门面即为商铺,而置业公司认为商铺的设计系两层,且不可分割的,不同意将商铺予以置换,便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由置业公司履行置换给傅某一楼门面房58平方米,商品房120.59平方米的义务。但该置业公司始终认为判决不公平,遂又上诉至黄冈中院。
黄冈中院二审开庭后,主审法官杨华充分运用执行全域联动机制,注重审执衔接。针对一审法院作出的判项是否具有可执行性及如何执行的问题,与执行局法官多次商讨,并到现场进行了察看。执行局法官认为,根据该案房屋的建成结构,一、二楼为商铺,单门独户,且一楼并无正好是58平方米面积的房屋,同时一审法院判决的商品房系执行标的主体不明,若按一审法院判决,将无法执行。考虑到傅某等人的房屋在拆除后,长达四年在外租房居住,且生活较困难,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合议庭决定加大调解力度,尽早化解此案矛盾。在审判过程中融入执行思维,拟定了多种调解方案,多次到当地社区组织双方当事人现场协调。
最后,在当地社区干部和法官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明确了交付商铺和商品房的具体位置及门牌号码,也约定了经济上的互补方式。在签订协议的三天后,置业公司将房屋钥匙已进行交付,傅某等人正着手准备搬进新居。至此,这三起持续四年的房屋拆迁还建案件,终于获得圆满解决。
为基本解决执行难,黄冈中院制定出台了《执行全域联动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强化法院内部各部门之间联动,密切立、审、执各环节之间的信息对接和协调配合。审判是执行的前提和基础,在审判过程中融入执行思维,做到审执相衔接,必将促进执行兑现率的提升,让当事人在改革中有更多获得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