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撞后租车代步 费用该谁付?
(编审:陈文雯 文:姚彬)2019年2月26日18:20左右,陈某在高速上驾驶货车发生追尾,造成邹某驾驶的北京现代小客车受损,交警认定陈某负全责。因与保险公司就车辆损失未达成一致,邹某于2019年3月6日单方委托评估机构对其车辆损失进行评估,经评估车损为51428元。2019年2月28日邹某从汽车租赁公司处租用一辆丰田小客车用于代步,前后租赁了半年,用去租车费用3万元。期间邹某受损车辆一直放在4S店,保险公司、陈某、邹某均未叫人对该车进行维修。2019年6月,邹某向黄梅法院起诉,以侵权人、保险公司拖延受损车辆维修为由,要求陈某、保险公司赔偿6个月的租车费用等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车辆维修期间,邹某租赁一辆丰田牌小客车使用,月租5000元,作为替代性交通工具,应遵守必要性、合理性原则,所租用的车辆与损坏车辆的标准与档次应当相当,且考虑到受损车辆已使用的时间较长及购买价格,酌情认定租用车辆的租金为每月3600元,合理的租车费共21600元。遂判决,保险公司承担21600元。保险公司不服该项判决,后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邹某作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对其车辆损失在无法与保险公司、侵权人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需委托有关机构定损维修,期间因车辆停驶所产生的合理租车费用与交通事故具有因果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的规定,邹某有权主张该期间的租车损失。因邹某未举证证实其受损车辆所需的必要维修期间,参考车辆受损程度、受损地点和一般车辆定损维修所需时间等因素,依法酌情认定邹某车辆定损维修期间为2个月,期间合理租车损失为7200元。我国法律规定侵权责任形式有多种承担方式,邹某在侵权人、保险公司拒绝维修受损车辆的情况下,可依法要求侵权人、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维修损失。邹某在合理期间内未委托有关机构维修其车辆,放任车辆停驶和租车费用扩大,根据上述规定,此扩大损失应由其本人承担。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邹某租车损失7200元。
法官提醒: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时,车主在合理维修期间可以租赁车辆代步,向保险公司主张租车费用,租赁车辆标准和档次应当与受损车辆相当,超过受损车辆同等档次的租车费用,法律不予支持。当保险公司拒绝维修时,车主应及时委托评估机构对受损车辆进行评估定损,并维修车辆,千万不要放任受损车辆不管,否则造成车辆损失和租车费用扩大的,法律亦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