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子债父偿还是父子共偿
——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的区别
(编审:陈文雯 文:刘小成 闫思)2014年6月,胡某兵因需偿还银行贷款向夏某借款23万元,并向夏某出具了欠条,约定借款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5年2月,夏某向胡某兵催要该款时,胡某兵父亲胡某寿承诺在2015年5月30日前偿还3万元,剩余20万元于2016年5月30日之前还清,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出具了还款协议书。后胡某兵、胡某寿偿还了3万元,仍下欠20万元。夏某多次向胡某父子催讨未果,遂向团风法院提起诉讼。
团风法院经审理认为夏某与胡某兵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其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胡某寿向夏某出具还款协议的行为应视为债务加入,因此,胡某寿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胡某寿对一审判决不服,向黄冈中院提起上诉,认为在其向夏某出具还款协议书后,胡某兵的债务已经转移至胡某寿,胡某兵已经退出了原债务关系,不应再承担还款责任。
黄冈中院受理此案后认为,本案审理的关键在于认定胡某寿向夏某出具还款协议的性质问题。结合涉案还款协议的内容看,协议并未明确后续债务全由胡某寿清偿,胡某兵不需继续承担还款责任;且夏某并未明示免除胡某兵的还款责任,考虑到胡某寿与胡某兵系父子关系,在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胡某兵已经债权人夏某同意将全部债务转移至胡某寿的情况下,胡某寿自愿向夏某出具还款协议的行为更符合债务加入的法律特征:胡某兵并未退出原债务关系,应当继续承担后续欠款的清偿责任。黄冈中院遂作出了要求胡某兵及第三人胡某寿向夏某承担连带清偿余下债务的判决。
法官说法,审判实践中的债务承担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免责式的债务承担(即债务移转),二是并存式的债务承担(即债务加入)。免责式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从而使原债务人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不再承担还款责任,该债务承担方式又称为债务转移。而并存式的债务承担则不免除原债务人所负债务,第三人成为新的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对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处理类似案件过程中,为了充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针对债务合同外的第三人向合同中的债权人承诺承担债务人义务的情形,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给该第三人或者债务人退出合同关系,不宜轻易认定构成债务转移,一般应认定为债务加入。同时,第三人向债权人表明债务加入的意思后,即使债权人未明确表示同意,但只要其未明确表示反对或以行为表示反对,仍应当认定为债务加入成立,债权人可以依照债务加入的关系向该第三人和原债务人主张权利。
附一: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附二: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