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主次责任比例分担考量要素研究

作者: 研究室    发布时间:2013-02-27  访问次数:4462

侵权主次责任比例分担考量要素研究

——公正的运用数学术语界定责任比例

孙永红

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主次责任和赔偿数额确定以后,其比例分担问题就成为案件双方当事人关注和争议的焦点。尤其是赔偿标的额较大的案件,每增加或减少一个百分点涉及几千至几万元、十个百分点就是几万至几十万元的直接经济利益。那么,主次责任是按六四、七三比例还是按八二、九一的比例分担?就同一侵权案件不同法院、不同法官会作出不同的裁判,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就主次责任比例分担也会作出不同判决,判决结果对于双方当事人却是两个绝然不同赔偿数额。

一、侵权主次责任比例分担之概述

(一)侵权主次责任的相关概念。侵权主次责任归属于侵权法上的一种民事法律责任,它是因违反了侵权法规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给他人造成损失而产生的,由责任人承担的法定不利后果,即承担经济赔偿。它不仅是一种简单的责任方式,它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侵权法上的法律责任多为补偿性责任,把当事人的合法请求通过强制力要求责任主体以作为或不作为形式弥补或赔偿所造成损失。而侵权上的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是相互对应、密不可分,共同构成全部损失赔偿的来源。主要责任较于次要责任基于过错、原因力等各种因素法官判定其应承担绝大部分的不利后果。

(二)主次责任与百分比的关系。虽然,侵权主次责任在审判实践中是基于法律事实所确定的法律关系,但在承担赔偿责任的份额上却是个模糊概念。如主要责任是多少,次要责任是多少,它必须以百分比为载体表现出来。将主次责任的概念演变为数字,以数学算式用百分比形式表现出来更方便于责任人明确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与相应的赔偿数额。在通常情况下,若将主次责任用百分比形式表达,即将责任整体确定为100%,承担主要责任的比例在50%以上(不含本数),而与之对应的承担次要责任的比例在50%以下(不含本数)。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常以整数比例9:18:27:36: 4等四种情形进行分担。

二、侵权主次责任比例分担考量之要素

由于个案涉及因素广,在主次责任比例份额量化为百分比时,考虑是多方位的。以杨立新教授为代表 “过错为主说”的学者认为,过错程度大小对于责任的分担起主要作用。而以佟柔教授为代表的持“原因力为主说”的学者则认为,应该以原因力作为主要标准,适当考虑第三人与被告的过错类别和过错程度。王利明教授“折中观点说”则认为应当根据共同侵权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程度共同确定分担比例。笔者将主次责任比例分担考量的要素总结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过错程度。过错程度可分为主观故意与过失两种情况,在审判过程中,法官都倾向于将过错要素作为损害赔偿责任的法理依据。这种注意义务的具体内容,则主要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及行业标准等予以确定。司法实践中通常采用“直接故意重于间接故意,间接故意重于重大过失,重大过失重于一般过失,一般过失重于轻过失”的标准,结合侵权人个体年龄、教育、知识以及其他能力的不同予以认定过错程度的大小。而且在原因力无法考量判断的案件中法官通常就主要依责任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比例分担。

(二)原因力。“原因力是指构成损害结果的共同原因中,每一个原因行为对于损害结果发生或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原因力的大小取决于每个原因的性质、原因事实与损害结果的差距以及原因事实的强度与关联性。司法实践中,通常从两方面判断原因力大小:一是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二是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一般来说,前者划分可将后者囊括在其中。而“对于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行为,因对加害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在所不问,原因力比例的斟酌成为确定侵权行为人损害赔偿责任份额的必要因素。”此种情况即是适用过错推定与无过错原则的场景下,全部或部分责任人的过错是推定或是难以确定或无法比较时,依原因力大小分担各行为人的责任比例分担。

(三)社会传统道德、相关政策等其他因素。不可否认,社会舆论的监督给司法审判造成巨大的压力,虽社会舆论通常只是立足于一个普通百姓感性立场以传统道德作为判断判决正误的依据,但在司法实践通常为了减少判决执行的阻力,增强法律的社会效果,提高司法权威性,将社会传统道德、政治考量、价值取向等其他多方因素考虑在主次责任比例分担确定中。

(四)侵权人获利情况。把侵权人因其违法行为而产生获利的情况作为主次责任份额的确定因素,主要是由于在侵权法和精神损害赔偿法中都将其作为了确定赔偿金额考虑的因素。在此,将其借鉴过来。行为人不能因其不法行为而从中获益,这是法律一直所强调的,在考量主次责任比例分担时,获利的一方侵权人理应多承担一部分责任份额,才能体现法的公平正义所在,达到利益平衡。

(五)负担能力。将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与负担能力做为主次责任比例分担份额考量的一般要素,在特殊的案情中对于被侵权者权益的保护与补偿的落实是有巨大意义,在司法实践中也作为法官划分主次责任比例分担考虑的不可或缺的要素。如在不超出主次责任比例分担范围的前提下,可根据当事人的负担能力适当提高或降低分担比例。

三、侵权主次责任比例分担考量之标准

在侵权主次责任比例分担方面,笔者更倾向于原因力为主的判断标准,理由:一是侵权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弥补损害而非在于惩罚侵权人,着眼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发生的因果关系,旨在迅速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二是原因力是一个基于客观事实的判断问题,而过错的判断主观因素较强,带有法律价值考量,难以充分准确判断侵权人当时过错程度,进而很难进行比较、确定主次责任比例分担。但一般通说是:“在过错责任中更多地根据过错来决定主次责任比例份额的范围,在过错推定或无过错责任无法进行过错比较情况,主要采用原因力比较。”

(一)以原因力为标准。在双方过错程度难以判别的情况下,依据原因力的大小为主依据判定主次责任比例。基于原因力方面,由于法官毕竟不是全能,一些复杂的案件事实主要还是参考、依靠专家辅助和专门的鉴定结论来判定,一些简单案件则依据法官以一个一般社会人的经验加以判断得出双方原因力比例,将双方原因力的比例确定后,再加之考虑上述其他因素在其上下5%范围内上下浮动。如甲原因力百分比为40%,乙原因力百分比是60%,则甲的责任比例分担最终确定在35%45%35%以上不满45%)中确定,乙的最后份额确定在55%-65%55%以上不满65%)中确定。

(二)以过错程度为标准。在双方原因力难以判别情况下,依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为主判定主次责任比例。将过错程度确定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和轻过失五个等级,每个等级所占比例依次为100%80%60%40%20%。法官根据判断确定每个责任人的比例,将个人的责任所占的百分比除以责任人应共同承担的百分比(将所有责任人确定的过错程度比例相加结果)确定出每个人最终过错程度所占比例。如甲乙丙三人,每人确定的过错程度是直接故意、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即相应的百分比是100%60%40%,因此三人依次承担的主次责任比例分别是50% [100%×100÷(100%+60%+40%=50%]30%[60%×100÷(100%+60%+40%=30%]20%[40%×100÷(100%+60%+40%=20%],再加之考虑上述其他因素在其上下5%范围内上下内浮动。

(三)以权衡法为标准。在过错程度与原因力都能够确认的情况,依据二者权衡其他利益加之分配责任份额。依据前述二种方法分别确定各过错大小比例与原因力比例,将每个人的过错百分比与原因力百分比相加再除以2,综合其他因素上下5%内浮动。同时,将各方面的考量要素综合权衡到具体个案中,在主次责任比例范围内增减。

主次责任比例的分担尺度是很难有一个数量化的标准。通常需要法官结合具体案情、法律,发挥主观能动性多方分析、考虑后作出抽象判断,最终得出具体、合理的主次责任比例分担。

作者简介:

孙永红,男,武穴市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工会主席。本文获全省法院系统第二十一届学术讨论会三等奖。

责任编辑:张

编辑:hgfy
文章出处: 本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