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已婚男性同居生子,一女子因重婚罪获刑一年

作者: 凌约栋 吴英    发布时间:2019-09-26  访问次数:8087

近日,黄梅县法院审结一起重婚案,被告人张某鹏与已婚男性同居生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05年,已婚并育有一子一女的石某佳(另案起诉)与在黄梅镇务工的已婚被告人张某鹏相识,二人同居并生育一子石某。2010年3月,张某鹏与丈夫离婚后,在明知石某佳的婚姻状况情况下,仍与石某佳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案发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鹏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一起共同生活,破坏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其行为已构成了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应当忠实的义务,突破了道德底线,严重破坏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触犯了刑律,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予惩处。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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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 黄梅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