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地球日+世界法律日】黄梅法院:以法为盾,守护地球家园

作者: 严真真    发布时间:2022-04-22  访问次数:8248

近年来,黄梅法院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长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要求,以司法保障助力污染防治攻坚战,依法办理各类涉环境资源案件,全面促进生态环境的整体改善和自然资源的合法合理利用。

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和释明引导作用,在2022年世界地球日和世界法律日到来之际,黄梅法院选取一批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予以发布。希望通过典型案例的发布,进一步发挥司法保护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提升全社会生态保护意识,用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这一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案例一 污染环境罪案

2018年11月,被告人柯某、谢某为牟取暴利,明知没有取得处置资质,仍相约共同出资通过废旧铅蓄电池提炼铅锭变卖获利,并在大胜工业园租赁某公司两间厂房作为提炼铅锭的场所。2019年6月初,毕某见有利可图,提出携资金入股,经协商后确定由毕某、谢某共同出资炼铅,柯某不出资,占5%的干股。截至2019年7 月10日,柯某等人共提炼出成品铅锭约100吨,予以变卖获利144万余元。

2019年8月6日,柯某等人被黄冈市生态环境局黄梅县分局查获,该局对柯某等人租赁的两间厂房进行勘察、称重,发现厂房内堆放有拆解后的电瓶壳1.25吨,拆解后的铅片51.28吨,尚未拆解的废旧电瓶31.51吨。9月4日,经对提炼铅车间的废水、土壤及固体废物进行监测,均监测出铅含量严重超标。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柯某、谢某、毕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贮存、拆解、处置废旧的铅蓄电池,还原生产铅,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情节严重,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及悔罪表现,法院遂判处柯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被告人毕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典型意义】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废旧电池属于铅酸蓄电池,位列49类危险废物之一,废旧铅酸蓄电池的液体内不仅含有腐蚀性硫酸,而且还含有汞、铅等多种重金属,随意排放会对水体、土壤造成危害。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良好的生态环境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大计,本案的审理给参与环境污染犯罪的犯罪分子以法律制裁,有效打击了污染环境犯罪,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同时对危险废物的处置企业、个人敲响了警钟。

案例二 非法狩猎罪案

2021年2月19日、2月25日,被告人张某携带尼龙网、多节伸缩铁杆等禁用工具,先后2次在黄梅县孔垄镇殷湾小学后面小树林中张网捕鸟,共捕获斑鸠18只,后变卖获利240元。2月27日17时许,张某再次驾驶三轮摩托车到小树林中张网捕获斑鸠22只,并在离开现场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狩猎规定,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情节严重,应该以非法狩猎罪追求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对其违法所得24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野生动物属于国家生态资源,是公共财产的一部分,猎捕、猎杀、出售、购买、食用野生动物均属违法行为,轻则面临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受到刑事处罚。此案的依法审理有效扭转了农村地区群众“捕猎野生动物不违法不犯罪”的错误认识,提高了群众爱护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

案例三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

2020年8月23日5时许,被告人陶某利用地笼网在黄梅县分路镇长江流域捕捞水产品,在收取地笼网内的5.47千克水产品时,被黄梅县渔政局当场查获并移送至黄梅县公安局,其使用的6套地笼网经黄梅县渔政管理局认定属于禁用渔具。

2021年1月11日,黄梅县农村农业局出具咨询意见书认为陶某的非法捕捞行为对鱼类资源造成的影响主要是直接减少鱼类的资源量,陶某的非法捕捞行为造成5.47千克野生鱼虾被捞取,建议通过补偿性鱼类放流的方式,对破坏的鱼虾类资源进行生态修复,根据本区域鱼类组成特征及水产鱼苗的可获得性,建议以鲫鱼作为替代,折算为鲫鱼苗种10945尾(按照0.5克每尾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造成了渔业资源和长江生态资源破坏,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水产品资源的管理活动,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陶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在审查起诉阶段,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字具结,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对国家的水产品资源造成民事侵权,侵犯了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黄梅县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陶某通过补偿性增值放流鱼苗的方式对因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渔业资源破坏进行修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判处被告人陶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由被告人通过补偿性增值放流鲫鱼苗种10945尾,对因其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渔业资源破坏进行修复。

【典型意义】长江黄梅段水域禁渔期自2020年7月1日0时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止,在禁渔期非法捕捞野生水产品将破坏鱼类的繁育,损害国家渔业资源,不利于生物多样性发展。行为人一旦实施该类行为,除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之外,还可能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的审判对于保护渔业资源具有昭示作用,能够有力震慑非法捕捞行为,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资源保护意识与法治意识。

案例四 非法采矿罪案

2016年9月8日,被告人陈某国承包黄梅县独山镇凉岭采石场开采建筑用灰岩矿,并聘请被告人陈某华为场长,由陈某国负责采石场生产、加工工作,陈某华负责矿山开采工作。在开采期间,由于矿石涨价和采矿许可证即将到期等因素,陈某国、陈某华加大开采力度,以充足备料,陈某华为追求绩效,在明知矿区四址范围的情况下,仍然越界开采,陈某国得知后采取默认态度,未进行制止,致使矿区外灰岩矿被非法开采。经湖北永业地矿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测量,黄梅县独山镇凉岭采石场越界开采灰岩矿量为45.76千立方米。经黄梅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越界开采灰岩矿价值75961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国、陈某华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其开采的矿产品价值达75万余元,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人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积极对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预缴罚金及生态修复保证金,悔罪诚恳,根据其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国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华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二被告人非法采矿共同犯罪违法所得759616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不仅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的流失,还会造成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本案的审理彰显了人民法院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贯彻落实“有侵害、必救济;有损害,必治理”的修复性司法理念,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决心和信心,有助于从源头上遏制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对规范矿产资源的有序开采和合理利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较大的示范作用。

法护绿水青山,共促绿色发展。下一步,黄梅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审判职能,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严惩各类破坏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落实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部署,通过以案说法、法治宣传等方式,积极引导群众增强环境保护意识,为县域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司法力量,为绿水青山筑起司法“防护林”。

编辑: 黄冈中院
文章出处: 黄梅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