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促执行和解

作者: 严明    发布时间:2020-05-21  访问次数:3737

近日,黄冈中院审判监督一庭成功调解了再审申请人许某与被申请人某铝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许某向黄冈中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2015年,某铝业公司销售了价值15万元铝材给许某,许某认为该公司存在迟延供货和货物质量问题,一直未予付款,该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吕某支付拖欠货款及利息。由于许某在外地工作,开庭前,一审法院将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送达至其原籍地许某母亲住处。开庭时,许某因未收到开庭传票未能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并将法律文书送达至许某母亲处。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许某向黄冈中院提出再审申请,认为一审法院送达程序不合法,要求再审。由于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回重审势必会增加司法成本,增加当事人诉累;若是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执行和解,上述问题便迎刃而解了。于是,在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后,黄冈中院承办法官游荣就所欠材料款项、应付利息等问题进行调解,积极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意向。经过多次沟通协调,最终形成了令原被告双方都满意的和解方案,双方在一审法院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

近年来,黄冈中院针对案情简单明了的再审案件,探索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引入调解,不仅提高了审判效率,节约了审判资源,也免去了当事人的诉累,兼顾各方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编辑: 黄冈中院
文章出处: 黄冈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