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梅法院开庭审理我市首例“毒馒头”案

作者: 吴干东 吴英    发布时间:2018-11-02  访问次数: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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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审:陈文雯 文/图:吴干东 吴英)近日,黄梅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我市首例“毒馒头”案。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份,吴某在黄梅县租赁店面经营“黄梅镇吴某包子店”,主要销售包子、馒头、花卷等面食。为追求馒头的口感、销量,2018年年初,吴某明知馒头中不能添加含铝泡打粉,仍然购进含铝的“剑石”牌香甜泡打粉进行添加并销售。2018年6月29日,黄梅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吴某制作的馒头进行抽检,经初检馒头中铝的残留量为209mg/kg、甜蜜素含量0.163mg/kg,再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馒头中铝残留量209mg/kg,超过食品安全国家质量指标要求,人长期过量食用可致严重食源性疾病。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为了更有效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进一步打击食品领域违法犯罪活动,黄梅法院坚持有罪必罚、罚当其罪的原则,依法予以裁判。该案将择日宣判。

法官提醒:国家卫计委等五部门已经发布联合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禁止将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膨化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应选择有合法的经营许可证和经过食品安全部门检查合格的商家,不购买流动摊贩食品,不购买“三无”食品。

编辑: hgszy
文章出处: 黄梅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