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法院环资审判典型案例(一)
近年来,黄冈两级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环资审判职能作用,为美丽黄冈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现公布近年来审结的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涵盖刑事、民事、行政三种类型,涉及长江大保护、环境污染防治、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文物保护、中草药保护等多个领域,以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指引作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广泛凝聚全社会绿色发展共识。
典型案例一
邵某等九人盗掘古墓葬罪、盗窃罪案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邵某、张某分别联系被告人陈某等共计9人至黄州区、蕲春县、武穴市等地,使用“洛阳铲”、铁锹、撬棍等工具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盗窃明代一般文物8件。被盗掘地分别为黄州区东周时期“禹王城汪家冲古墓葬群遗址” 、蕲春县漕河镇明代一般古墓葬、武穴市梅川镇困龙村明代古墓葬。
裁判结果
黄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邵某等5人盗掘古墓葬,并盗窃文物,分别构成盗掘古墓葬罪、盗窃罪。被告人张某等4人盗掘古墓葬,构成盗掘古墓葬罪。遂对9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至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不等的刑罚。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司法守护荆楚文化核心历史的典型案例。黄州东周禹王遗址承载着楚文化礼制军事根基,武穴梅川、蕲春漕河明代墓葬留存着荆楚手工业瓷韵风华,三地跨越千年,共同勾勒荆楚文明完整演进链条,是长江文明多元共生的瑰宝。人民法院针对本案团伙交叉流窜作案的特性,精准锚定不同时期文物的独特价值,严惩犯罪团伙,彰显了人民法院以“零容忍”态度捍卫荆楚文明的坚定立场。
典型案例二
方某花失火罪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1日9时许,被告人方某花在湖北省团风县但店镇六棵枫树村祭祀时不慎引发火灾。经查,过火总面积4.7101公顷,其中乔木林地(有林地)面积2.8444公顷,其他林地1.6820公顷,农村道路(林道)0.1837公顷。被告人方某花于2024年4月9日主动向团风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方某花于9月赔偿但店镇六棵枫树村损失2764元,取得六棵枫树村委会的谅解。
裁判结果
团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花在祭祖时不慎引发火灾,其行为构成失火罪。被告人方某花自愿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取得了村委会的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理。遂对被告人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农村留守老人上山祭祖时不慎引发山林火灾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将审判现场“搬”到六棵枫树村百姓身边,通过“现场办案+以案释法+法治宣传”的模式审理本案,向当地村民普及森林防火法律知识。生动诠释了“生态红线不可触碰,环境安全人人有责”的法治内涵,通过对此类案件的宣传和剖析,打通普法最后一公里,凝聚起群防群治的强大合力,为乡村振兴绘就平安底色。
典型案例三
浠水县人民检察院诉浠水县某局不履行水土流失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浠水某合作社承包经营的董河茶厂金石坞片区等茶山以梯田形式种植茶树,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茶山多处泥土裸露,水土流失较为严重,存在山体滑坡隐患。浠水县检察院于2024年9月4日向浠水县某局发出《检察建议书》,收到书面回复后,浠水县检察院发现浠水县某局对浠水某合作社口头要求整改,研究将该问题纳入整改项目,制作整改设计图纸,金石坞片区茶山仍未按照标准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多处滑坡点未治理,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浠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浠水县某局收到检察建议后未依法及时采取有效监管措施,茶山水土流失情况未得到有效治理。浠水县某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状态呈持续扩大趋势。遂判决责令浠水县某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判决生效后,浠水县某局实施水土保持生态综合治理工程,规范农林开发,配套完善蓄排水工程及道路系统,抑制水土流失,改善茶园土壤及水肥条件。浠水县人民法院联合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浠水县某局检查该茶厂全部茶山的水土保持措施,确保水土保持环境持续向好。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依法监督行政部门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探索水土保持生态修复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保障生态茶园可持续发展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依法明确了行政机关在生态保护中的法定责任,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判决生效后,浠水县人民法院联合浠水县人民检察院共同督促浠水县某局按照履行生效判决,实施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程,夯实产业发展的绿色基础。水土保生态修复措施保障了茶园小气候稳定,产出的茶叶产量稳定、品质更优,“董和碧珍茶”荣获湖北省第三届“楚茶杯”斗茶大赛金奖,推动品牌溢价;同时指导浠水某合作社规范新增开发80亩茶园,带动周边两百多名农户实现增收100余万元。
典型案例四
王某等三人非法采矿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张某、李某三人系亲属关系。2014年,王某与张某商议,由王某购买采砂船用于盗采长江江砂,由张某负责收购江砂。2014年下半年王某购买一艘采砂船,在黄石市阳新县长江水域盗采江砂。张某、李某与蕲春县某站商定,王某所采江砂按每吨0.5元标准向蕲春县某站缴纳罚款,当缴纳罚款数额累计达30000元时,由蕲春县某站予以行政处罚。蕲春县某站于2016年、2017年对王某分别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王某所盗采的江砂均由张某收购囤积、对外销售;李某按每吨0.2元从中抽取提成。
裁判结果
蕲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未经许可擅自盗采江砂,被告人李某从中协调关系并提成,被告人张某与王某事先通谋并收购盗采的江砂,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遂对三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不等的刑罚,对违法所得1680000元、采砂船一艘,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践行长江大保护的典型生动案例。本案中被告人集盗采、收购江砂一体,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与盗采罪犯内外勾结,严重破坏了长江河道的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严厉打击跨域非法采砂行为,破网断链,具有惩罚、震慑、预防等多重功能,为长江流域生态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典型案例五
李某洋、何某福滥伐林木罪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洋邀约被告人何某福,在明确知晓《林木采伐许可证》所准许的采伐事项情况下,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砍伐蔡家冲村林木200余立方米;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罗家沟垸林木30余立方米。后李某洋将上述林木出售。
被告人李某洋向公安机关退还非法获利11万元,向林业部门缴纳补植复绿费8.01万元;被告人何某福向公安机关退还非法获利1.298万元,与湖北某工程公司达成补种林地项目合同,支付补种林地工程款。
裁判结果
麻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洋、何某福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明确知晓《林木采伐许可证》所准许的采伐事项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巨大,构成滥伐林木罪。二被告人积极退缴赃款,签订补植复绿合同,修复生态环境,可以酌情从宽处罚。遂对二被告人判处三至五年缓刑,并处罚金。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超伐林木引发的典型刑事犯罪案件。二被告人虽具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意识,却没有严格遵守,作出超范围采伐林木行为。人民法院坚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将“补种复绿”情况纳入悔罪表现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鼓励被告人从生态环境破坏者到绿色生态保护践行者角色转变,促使当事人自愿修复环境,有效提高了生态环境修复效率,实现惩治犯罪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