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民一庭邀请全市部分律师调研座谈新民诉法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作者: 中院研究室 发布时间:2013-05-07 访问次数:1322







(樊劲松)5月2日,市中院民一庭邀请全市部分律师调研座谈新民诉法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市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熊晓明主持会议,湖北齐安、德铭、文赤壁、毕升等律师事务所的部分律师出席会议,市中院民一庭负责人、业务骨干、调研组成员参加了座谈会。
参会人员着重针对新民诉法中的证据制度展开了热烈讨论。在举证期限的确定方式方面,有的指出新民诉法第一次以立法形式规定了举证时限,但是却没有明确规定举证期限的时间,容易发生当事人证据突袭情况,建议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确定举证期限的时间和终点;《证据规定》仅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规定了下限,对其他情况的举证期限没有规定下限和上限;举证期限的延长,未明确举证的最短期限。有的建议应对目前适用的一次性限定举证时间予以改进,以便充分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建议建立证据交换强制制度。在逾期举证产生的法律后果及适用标准方面,有的提出虽然证据失权摆在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之首,但是证据失权是证据提出权、证明权的丧失,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慎用。在新证据范围的确定方面,有的认为一审、二审、再审中的新证据不好理解,容易产生歧义。另外,参会人员还对庭前准备方式、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审查内容、案外人的救济途径、小额程序、督促程序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讨,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市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熊晓明对大家研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和归纳总结,拟定了7个方面的问题,要求大家会后进一步调研,并希望建立沟通交流的长效机制,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增进法官与律师之间的业务交流学习。
据市中院民一庭提供材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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